发布时间: 2025-01-0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宦明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鑫锐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昌松、吴昌果、宦明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鑫锐农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昌果、宦明全的起诉。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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