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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魏景泉(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中固镇孟家寨村二组39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被告魏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景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王丽归还借款31795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3179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吴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 0758-3615100、361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