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制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现敦促下列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四会市人民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包括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高档酒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高档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纳入征信系统记录、罚款、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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