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邓展妍运输毒品罪一案,我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1)粤128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邓展妍以其怀孕已有11周+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我院已受理该申请。现我院对上述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院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和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9日至12月23日(3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四会市人民法院
地 址:广东省四会市市府广场内(邮编526200)
联系电话:0758-3615127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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