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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公示如下:
执行案号:(2026)粤1284执恢53号
被执行人:邝焯珍、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永乐、佛山市城铸房地产有限公司、力高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金凯盛集团有限公司、四会市金凯盛誉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邝海辉、黎洁贞、肇庆市力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次拟发放的案款数额:379809元。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由:被执行人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峻湾的5套不动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共计379809元应由5位买受人进行垫付,再由本院在拍卖款中进行退还,但由于国家税务机关协助办理将税费直接纳入国库,现将拍卖涉案的5套不动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共计379809元由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第一分局统计制定的税费申报清单统计表归入国库。
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3天(自2026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
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