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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案外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
(2025)粤1284执921号 | 四会市东城区文少装饰材料店 | 郭志伟 | 吴国文 | 1750 | 申请执行人未开通公账,该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实际经营者 |
(2025)粤1284执1216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莫大江 | 莫大江 | 4184.29 | 该案件执行完毕,余款需退回被执行人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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