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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公示如下:
执行案号:(20245)粤1284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东城区华利丰不锈钢经营部
被执行人:刘钊娣、冼伙泉
一共拟发放的案款数额:11500元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钊娣、冼伙泉向本院缴纳(2024)粤1284执恢163号执行款,四会市东城区华利丰不锈钢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未开设公账,向本院申请将该执行款汇入至四会市东城区华利丰不锈钢经营部经营者徐三林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3天(自2026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
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发映。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吴金全 联系电话:0758-3615189
本院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四会广场行政服务中心旁 邮政编码:52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