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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信息 | 案外人、被执行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
(2026)粤1284执恢121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创支行 被执行人:曹金湛、陈仁证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3993.96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张婷婷 | 30898.37元 | 退回垫付税费 | ||
(2026)粤1284执恢122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创支行 被执行人:杨兰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6988.81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潘树梅 | 5806.58元 | 退回垫付税费 | ||
杨兰 | 48384元 | 住房补贴款 | ||
(2026)粤1284执577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 被执行人:马志群、陈伟祥 | 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5685.42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黄慧玲 | 27603.24元 | 退回垫付税费 |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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