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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1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86

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案号

案件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姓名

发放金额

发放及代收原因

 

 

(2025)粤1284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少珠、潘金星、潘炽明、潘炽泉

被执行人:四会市贞山街道独岗村下沙一村经济合作社

 

 

四会市贞山街道独岗村下沙一村经济合作社

 

 

 

4874.76元

 

 

 

退还剩余案款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可立        联系电话:0758-361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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