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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公示如下:
执行案号:(2025)粤1284执恢173号
被执行人:四会市碧桂园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拟发放的案款数额:48233.38元。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由:被执行人四会市碧桂园凤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创新大道6号碧桂园壹品花园4栋3402号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共计48233.38元应由买受人进行垫付,再由本院在拍卖款中进行退还,但由于国家税务机关协助办理将税费直接纳入国库,现将拍卖涉案的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共计48233.38元由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第一分局统计制定的税费申报清单统计表归入国库。
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
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地 址:四会市新行政中心四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张可立 电话:0758-3615139、361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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