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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案外人领款公示汇总表 | ||||
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案外人姓名 | 发放金额 | 发放及代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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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26)粤1284执839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房越专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昊辰房车有限公司、广东宝龙房越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越 |
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
7293.22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②(2026)粤1284执840号 |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新高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佛山市谦煜建材有限公司、石国兴、罗婧 |
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
3668.18元 |
辅助拍卖费用 |
张建强 |
7536.36元 |
税费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
73213.26元 |
退还抵押权人款项 | ||
③(2025)粤1284执2240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
被执行人:植金盈、黄支佩、四会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植金盈 |
50884.88元 |
退还被执行人款项 |
四会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陆柏曦 联系电话:0758-36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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