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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公示如下:
执行案号:(2026)粤1284执971号
案外人:武汉市东西湖兴宏建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徐中兴
本次拟发放的案款数额:2547.74元。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由:
由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兴宏建装饰材料经营部无对公账户,故将本案案款2547.74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经营者徐中兴的个人银行账户。
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3天(自2026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
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地 址:四会市新行政中心四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黄建强、刘志浩 电话:0758-3615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