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志洪: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洪诉被告李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志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给原告冯国洪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志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冯国洪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500元和诉讼保全保险费800元。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电话:0758-3615134、36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