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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朱本国

发布日期: 2022-08-1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145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朱本国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巧龙诉被告朱本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吴巧龙与被告朱本国于202183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于202241日解除,被告朱本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怡翠皇庭21号、34号之一商铺交还原告吴巧龙,并将登记在上述场地的经营证件注销;二、被告朱本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巧龙支付拖欠的租金58005元、物业及车位费3819元、水电费4880元;三、被告朱本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巧龙支付违约金275000元;四、驳回原告吴巧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巧龙负担8446元,由被告朱本国负担320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院联系电话:3113497、36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