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冬来(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刘家河西一路4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银好诉被告刘冬来、张林源、金秀鹏、尉东、岳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冬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银好借款本金374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74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74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银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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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