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法 院
公 告
林海华:
我院受理原告王坤贵诉被告林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1284民初3283号,因你电话无法接通,法院专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1510088.90元,本息合计6510088.90元。(其中以200万元为基数,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518666.67元,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按年利率3.7%的四倍标准计算利息为523755.56元,此后的依此计至款项还清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0月16日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157666.67元,此后的依此计至款项还清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2019年11月1日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310000元,此后的依此计至款项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已在第一次公告期间完成),并定于2022年10月14日9时在四会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视为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书记员 0758-3615150
二0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