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何石荣诉被告周素珍、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何石荣8375.49元。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何石荣36741.24元。三、驳回原告何石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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