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5448号
潘金英: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江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金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543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附录(合同编号:2019066776),并判令被告配合注销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注销预告登记手续、注销物业维修资金账户。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716。且原告有权在被告已付款项中予以直接扣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16: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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