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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1-1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09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海县烨铠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福与被告东海县烨铠伦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求的通知书。原告当庭把第一项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网络买卖合同”变更为“判决撤销双方的网络买卖合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针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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