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天次:
本院受理原告成壮志与被告冯天次、黎路键、邓振山、黄炳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484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柒仟壹佰元(¥7100.00元),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按每月本金5000元的3%计算,即每月150元,从2021年6月6日至2022年8月6日共14个月2100元。2、判决被告因本案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共计3000元。其中误工费1000元,1人每天200*5。1人5次往返阳山县交通费1500元,差旅费5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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