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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诸暨市尼邦铝业有限公司、傅益飞

发布日期: 2022-11-2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84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暨市尼邦铝业有限公司、傅益飞: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诸暨市尼邦铝业有限公司、傅益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刘幼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的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刘幼红的异议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