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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4692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1-1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81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爱福林装饰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杨运山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爱福林装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爱福林装饰经营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运山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爱福林装饰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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