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石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高狮村委会邓寨村12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潘石兰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行审12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1-2项处罚事项,即:1.责令被执行人潘石兰将违法占用的2969.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权属单位;2.限期被执行人潘石兰7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969.07平方米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潘石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赵书记员,电话:0758-36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