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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付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与被告付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款本金22749.97元、利息3187.18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251.63元,合计27188.78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含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二、被告付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全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