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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2839号
佛山市广扶荣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岑流香、谢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广扶荣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岑流香、谢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广扶荣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24807.86元给原告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二、被告岑流香、谢永文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元、三被告负担447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214、361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