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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黎亚六: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黎亚六林业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市林业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2〕第D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黎亚六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由申请执行人四会市林业局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2〕第D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处罚决定内容,即对被执行人黎亚六罚款214636.62元。三、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2〕第D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即对被执行人黎亚六加处罚款214636.62元。四、驳回申请执行人四会市林业局的其他执行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赵书记员,电话:0758-36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