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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肖灿:
本院受理原告林泽辉与被告肖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84民初103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03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15分在本院大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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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