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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龙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新区壹号汽修厂与被告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刘龙军、第三人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龙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壹号汽修厂支付维修费30000元及停车费4150元;二、驳回原告高新区壹号汽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