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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君馨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邓玉才、乐发熙: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城中区坚记冰鲜档与被告四会市君馨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邓玉才、乐发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君馨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城中区坚记冰鲜档(经营者陈文坚)支付货款214593.30元,并分别以货款88512.10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1日起、以货款61138.5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1日起、以货款64942.7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1日起,均按照一年期LPR上浮50%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各月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城中区坚记冰鲜档(经营者陈文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