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东城区飞玲综合商店与被告林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粤1284民初52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林森清还所欠原告货款37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24日15时00 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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