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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沛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沛锐、第三人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