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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张国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款本金30057.33元、利息3748.63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733.67元及手续费459元,合计35998.63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22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含滞纳金)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二、被告张国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国顺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