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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慧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王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1145-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一、二签订的GJJ02092018000054号《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商业性贷款本金189344.98元,利息3670.42元,本金罚息40.49元,利息复利46.58元,合计193102.47元(暂计至2022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公积金贷款本金326120.16元,利息3845.68元,罚息65.07元,合计330030.91元(暂计至2022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第2-3项本息合计为523133.38元。4.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201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福乐街1号旺城壹号13栋(御龙轩)16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4项金额合计为543334.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2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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