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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永涛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06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