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龙祥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祥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龙祥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9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7.7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物业管理费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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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