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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宗伦(贵州省德江县长堡镇杨景坪村杨景坪下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四会市江谷镇黎寨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市林业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2〕第D3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1项处罚事项,即责令被执行人余宗伦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四会市林业局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2〕第D3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2项处罚事项,即对被执行人余宗伦处以罚款27736.2元。三、准予强制执行四会市林业局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四林罚决字〔2022〕第D3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即对被执行人余宗伦加处罚款27736.2元。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余宗伦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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