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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2874号判决公告朱双俊一案

发布日期: 2022-12-19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51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双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朱双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朱双俊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120170294487);二、被告朱双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4795.50元、利息9741.02元,合计474536.52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之后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朱双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朱双俊提供的位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58号华阳嘉园4#楼302房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3.95财产保全费3011.32元,合共11785.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双俊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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