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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水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水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清货款共419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基数14745元,按月利率3%从2019年3月6日起计至2023年2月7日;以基数5500元,按月利率3%从2020年3月9日起计至2023年2月7日;以基数20245元,按年利率14.6%(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从2023年2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基数21704元,按年利率5.47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价50%),从2023年2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2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陈水昌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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