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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秀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秀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秀红于2019年8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08093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9月8日解除;二、被告江秀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500元;三、被告江秀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登记手续、案涉房屋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3号四季金谷(北区)13栋1904号的预告登记及涂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支付从2022年9月23日起计,按每日154.5元(515000元×0.0003)计至办理注销、涂销上述合同的备案、房屋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6元、保全费248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江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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