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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志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英妹与被告廖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廖志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英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1.5%从2020年4月6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志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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