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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张巧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立雄与被告张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巧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立雄支付货款114843.4元及违约金(以114843.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立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巧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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