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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3-05-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620

广         

 

  

 

金燕: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扬鑫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金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扬鑫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4元、诉讼保全费1066元,合共355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金燕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大沙人民法庭: 0758-361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