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521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起诉要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林森清还所欠原告货款3550元;2、本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