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东城区飞玲综合商店与被告林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东城区飞玲综合商店支付货款3765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