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严水兰: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水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严水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831.77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831.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