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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彭春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862-3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春英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归还卡号为6259960062589494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4768.31元、总利息7308.02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1392.25元、总手续费434.47 元,欠款合计人民币33903.05元(暂计至2023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春英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因本诉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暂计至2023年3月4日,上述1-2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4903.0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春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5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25、3615172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