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李本灵、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663-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李本灵签订的440708401-2012-20224082538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李本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6928. 04元,利息4394.56元,本金罚息7.27元,利息复利25.62元,结清金额为371355.49元(暂计至2023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本灵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419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本灵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东面、龙湖水库西面肇庆保利珑湾花园14栋306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本灵上述第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386774.4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25、3615172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