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添:
本院受理原告雷清杰诉被告刘建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建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务费11900 元及利息(以 119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3 年 1 月 30 日之日起计算 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雷清杰。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97.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