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臣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阳文龙与被告朱臣亮、佛山市明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284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臣亮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文龙清偿工程款560000元,并以5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欧阳文龙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阳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8元、公告费520元,合共10928元,由原告欧阳文龙负担728元、被告朱臣亮负担102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