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海艳、张洪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艳、张洪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海艳、张洪卫应向原告肇庆市中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两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55603.49元;二、确认原告肇庆市中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在被告张海艳、张洪卫剩余的购房款中抵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代偿还借款本息355603.49元。本案受理费66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艳、张洪卫负担。本案受理费37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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